劉某、張某和李某三人聯(lián)保申請銀行小額貸款。

李某沒有想到的是,雖然他已經(jīng)償還貸款,但因劉某和張某沒還清貸款,三人一起被銀行起訴到法院。

昨日,記者了解到,因李某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一審被判對劉某和張某二人償還貸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人聯(lián)保向銀行貸款

2010年5月,沈陽某銀行和劉某、張某、李某三人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約定三人自愿成立聯(lián)保小組,李某為牽頭人,三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銀行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有關(guān)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其他費用。保證時間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兩年,借款展期或延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兩年。

同日,三人還與銀行簽訂了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約定三人每人貸款不超過4萬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年利率為15.3%。同時約定,三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罰息,三人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合同簽訂后,銀行按約定向三人各發(fā)放4萬元貸款。

兩人未還貸款 三人一起被告

借款后,李某按時償還了本金及利息,劉某尚欠銀行38278.24元本金及利息;張某尚欠銀行42165.33元本金及利息。

因劉某和張某一直沒有償還貸款,2013年4月,銀行將劉某、張某以及李某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某、張某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欠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劉某、張某和李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劉某和張某都承認欠款屬實,擔保也屬實,但表示暫時還不上貸款。

李某經(jīng)法院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還清借款也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經(jīng)法院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法院根據(jù)銀行提供的證據(jù)對銀行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對銀行要求劉某、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劉某、張某、李某互為聯(lián)保人,對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昨日,記者了解到,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劉某償還銀行借款38278.24元本金及利息,張某、李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張某償還銀行借款42165.33元本金及利息,劉某、李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