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及審理經過


秦某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與A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秦某因為A公司資金短缺,又剛好A公司與B公司之間有一筆業(yè)務往來款,但是還未達到付款條件。因此秦某向A公司申請預先墊付20萬元,但是A公司認可以借款方式給秦某,因此A公司與秦某簽訂了《借款協議》,同時B公司和B公司員工魏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協議上蓋章、簽字。


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快到3個月的時候,經我提示訴訟時效快經過了,A公司委托了我進行訴訟,開庭時,秦某也請了代理律師,且秦某也申請了兩個證人出庭作證,在雙方爭議很大的情況下,法官基本全部采用了我的觀點,最后法院判決A公司勝訴,由B公司與秦某共同償還A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二、律師評析與法律建議


訴訟時效。這個案件幸的律師提示,才在訴訟時效屆滿前一天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懶覺的人,因此建議借款人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按照新《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現在的訴訟時效為3年,因此出借人切記收到不還款要及時訴訟。


保證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提供擔保的方式如果是人保,也就是保證,一定要約定要約定清楚保證期限。本案中,A公司就沒有在借款協議里約定清楚保證期限,按照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限沒有約定的,只有6個月的保證期限,如果在保證期限內,出借人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限一過,保證人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了。但是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限可達2年的時間。


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的,公司有可能需要與法定代表人一起承擔還款義務。本案中我注意到公司也在借款協議借款人處和擔保人處都蓋了章,并提出秦某的借款是用于公司,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公司應該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最終法院采納了我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