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浩浩蕩蕩的消費金融大潮中,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一直被認為是除銀行外,最正統(tǒng)的消費金融從業(yè)機構。

相比于非持牌或持有邊緣牌照的機構,他們的確有很大政策優(yōu)勢,但在實際展業(yè)中,各類機構的客群、展業(yè)渠道、場景與上述兩類機構卻高度重合。

也就是說非正統(tǒng)機構面臨的問題,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也一樣會遭遇,其中有嚴重者如晉商消費金融等公司踩雷流量方(場景方)被大規(guī)模騙貸,輕微者如中銀消費金融在息費環(huán)節(jié),“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01 貸款動用費與“砍頭息”

2016年11月25日,王某某向中銀消費金融旗下“新易貸”貸款8萬元,中銀消費金融除了利息外,像王某某收取了貸款金額的3%作為貸款動用費,該動用費在貸款發(fā)放后從乙方賬戶中自動收?。毁J款期限自實際放款日起為36個月;貸款月利率為1.55%。

王某某逾期后,中銀消費金融合作的律所將王某某告上法庭,中銀消費金融各類合同、證據(jù)齊全,且王某某未出席,中銀消費金融毫無疑問的勝訴了。

一審法院判決:一、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9300.27元,及支付截止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4879.52元、滯納費3930元,此后產(chǎn)生的利息、滯納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支付至實際償清之日止;二、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362元;三、駁回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68元(中銀公司已預交),由王某某負擔。

也就是說,王某某需向中銀消費消費金融支付本金、利息、滯納費共68109.79元,律師費1362元?(中銀消費金融訴求的全部金額),以及案件受理費768元。

不過,故事到這里還沒有結束。王某某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后選擇上訴,在他提出若干訴求中有一項極為扎眼:雙方約定借款金額為8萬元,但中銀公司為規(guī)避最高利息限額之強制性規(guī)定,以貸款動用費及以其他名義為由,或直接扣減本金或讓王某某轉賬、交納“保險金”(300元),王某某最終實際收到和使用中銀公司的借款金額為74900元,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本金為8萬元,事實認定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