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套路貸”不僅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進行虛假訴訟,還常常假借債權轉讓、股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民事糾紛之名進行虛假訴訟。

“套路貸”通常假借民間借貸等民事糾紛之名,通過訴訟、仲裁、公證等方式使其合法化,有極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但其本質上涉嫌違法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為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了《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打擊與防范“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旨在正確區(qū)分“套路貸”與違法放貸、合法民間借貸的界限,有效防范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

據(jù)江蘇法院網,該指南制定依據(jù)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江蘇省審判工作實際。

指南中對“套路貸”做了明確界定,“套路貸”是指放貸人虛構法律關系,通過虛增債務數(shù)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借助訴訟、仲裁、公證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實踐中,“套路貸”不僅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進行虛假訴訟,還常常假借債權轉讓、股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民事糾紛之名進行虛假訴訟。

“套路貸”違法犯罪與民間借貸關系的主要區(qū)別從主觀方面看,“套路貸”違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收取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對于“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指南中亦有詳細描述?!疤茁焚J”放貸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制造民間借貸假象。放貸人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繼而以“保證金”“行規(guī)”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放貸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周轉,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簽訂“陰陽合同”,或者一筆借款出具多份借條,從而形成金額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放貸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貸構成違約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時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放貸人出借款項時不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與借款人簽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額虛高的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