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有別于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的實質是個體、企業(yè)等之間的資金通融行為,大部分的民間借貸行為均伴隨著利息。利息的約定一般有兩種,分別是口頭或書面的?,F(xiàn)在由于大家法律水平的提高,一般來說以書面的居多。那么,書面確定借款利息的時候,以多少為準?

1991年-2015年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當?shù)厝嗣穹ㄔ嚎筛鶕?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015年至2020年8月20日,推出著名的“兩線三區(qū)”,也就是大家熟知的“2分利”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寫到“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边@是最早的體現(xiàn)“兩線三區(qū)”的文件。即24%以內(nèi)有效,在24%-36%區(qū)間內(nèi)的附條件有效,超出36%的絕對無效。2020年8月20日以后,再次回歸不得超過LPR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的,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利息的幾次大幅度調整,實際上反映的是當前的國家政策。目前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大力打擊高利貸等非法放貸行為,認定職業(yè)放貸人等措施的出臺,進一步釋放了經(jīng)濟活力,

實際上,依據(jù)最新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目前支持的最高利息,是按照LPR利率的四倍。最新的LPR利率為一年期為3.7%,則四倍最高為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