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新規(guī),12月起施行,購房人房屋查驗中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的,可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今年12月起,北京新建住宅,施行之日房屋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購房人對房屋施工質量進行查驗。

建設單位應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購房人

近日,市住建委發(fā)布了《關于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質量查驗的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guī)定,北京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遷房以及經(jīng)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產(chǎn)權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施行之日房屋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購房人依據(jù)國家和北京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等對房屋施工質量進行查驗。

根據(jù)《通知》,房屋進行查驗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已完成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且分戶驗收合格,有經(jīng)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已完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有經(jīng)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簽章確認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房屋具備查驗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購房人進行查驗的日期、地點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等事項。查驗過程中,購房人應當依據(jù)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合同等對房屋施工質量進行查驗;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建設單位應當配合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