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的風險。

在房地產開發(fā)中,開發(fā)商通常為了融資,會采用低壓土地使用權等手段獲得銀行貸款,等房子銷售完畢之后,再進行還款。這樣開發(fā)商可以以極小的資金投入獲得較大的收益,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其中的風險體現在開發(fā)商如果不能在合同周期之內完成銷售,有可能造成不能還貸,造成銀行和購房者的沖突。

所以碰到這種情況,最好選擇有品牌、信譽好、資金充足實力強的大品牌開發(fā)商。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作出這一規(guī)定,其理由在于:(1)離開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的構成抵押標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實踐中不能獨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獨立移轉的,因此必須“地隨房走”。(2)房屋雖然不是土地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獨立的移轉,但是如果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不進行抵押,就可能出現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狀況,從而發(fā)生權利的沖突與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

但是如果地是先抵押后建的房子,房屋的價值不在抵押的范圍之內。

如果發(fā)現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已被抵押,購房人該如何處理呢?需要告訴購房人的是:被抵押的房地產不一定不能買。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在通知或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抵押物,但應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告知受讓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開發(fā)商將抵押的房產(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被抵押)進行銷售的話,在辦理銷售(預售)登記、產權過戶時,必須取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的同意,由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辦理的書面信函。但是認為“辦理了銷售(預售)登 記的房屋就不會出現問題”的觀點是不恰當的,因為根據前面的房地產法律知識我們知道,這并不意味著抵押權人放棄了抵押權。

作為購房人,如果需要購買此類房屋的話,可以參考以下辦法處理:

  1.如果付款方式是現金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將與所購房地產抵押部分相應的購房款全部或者部分直接交給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解除對于該部分房產的抵押。

  2.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貸款,而貸款銀行與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不是同一銀行的話,可以約定,由貸款銀行將款項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支付給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后者在收到該部分款項后,應當解除對所購房產相應部分的抵押。

  3.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貸款,且貸款銀行與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是同一銀行的話,這種情況相對比較簡單,銀行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對所貸款項進行適當處理,同時會間接地降低購房人的抵押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