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法律上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   

1、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利率超過4倍,雙方發(fā)生糾紛的話,法庭不保護超出的部分利息,但是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所以說就算超過了規(guī)定的利息也不會有問題。   

2、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guī)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shù),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fā)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