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nèi)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準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guī)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shù)毓e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