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5日,張三向李四借款8000元。

當天,張三給李四寫了一張欠條,欠條的內(nèi)容比較簡單:“今欠到李四8000元整,2003年還3000元,2004年還5000元,息2分?!?/p>

正是這樣的一張欠條,引發(fā)了后面的爭議。這個“息2分”到底是月息還是年息,雙方有不同的說法。

2015年7月9日,李四見到張三回到家,繼續(xù)向張三催款,張三給了500元,并在欠條上注明“已付500元(2019年7月9日)”。

后來,李四催款沒有拿到錢,2016年3月31日起訴到法院。

李四說,張三在2003年8月15日借款8000元,約定月息二分,兩年內(nèi)還錢,他僅在2015年7月9日償還500元,因此要求張三償還本金8000元,利息24400元,利息從2003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按照月息二分,從借款時起算,那么利息已經(jīng)是本金的三倍了。

張三答辯說,2015年支付的500元是會員費,不是還借款。李四的訴訟時效已經(jīng)超過了,請法院依法駁回。

張三這一招,實際上是釜底抽薪,如果法院認可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李四就失去了勝訴權(quán)。

關(guān)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指出,張三償還了500元,并在原來的欠條上注明“已付500元,2015年7月9日”字樣,現(xiàn)在張三辯稱500元為會員費,且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該說法顯然是不成立的。

2015年,李四的債權(quán)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但是張三自愿履行義務,法院予以認可。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沒有這一個行為,李四已經(jīng)敗訴。

關(guān)于利息約定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欠條上的“息2分”未注明是月息還是年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支持李四要求利息的訴訟請求。

李四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

李四主要是不滿一審法院不支持利息的觀點,李四上訴說,借據(jù)中清楚明白約定以年為限,2003年、2004年兩年付清欠款,息2分,應該為月息2分。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三向李四借款,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是利息約定不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李四要求支付借款期內(nèi)的利息不應支持,但因雙方未約定借款逾期利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李四可以要求張三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損失。

二審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償還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從2004年1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按年息6%計算的利息5080元。

借條不規(guī)范,容易產(chǎn)生各種問題。類似的案件在實踐中并不少見,息二分,沒有注明是日息、月息或者年息,作為出借人時常主張為月息,因為這個對出借人最有利,而作為借款人,時常會往年息或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方向答辯,因為這個對他也最有利。

我們并不能說誰對誰錯,如果按常理,也就是普通人的一般習慣,都傾向認為是月息二分,但是也不能排除兩人關(guān)系很好,象征性的收取年息二分或者整個借款期間只收二分息。畢竟還有很多朋友之間的借款是不收利息的。雙方在最初的意思表示已經(jīng)無法探究,法院只能依據(jù)事實、證據(jù)、法律來做判斷。

本案種,法院認為“息2分”為利息約定不明,可以從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利息,這是法律的規(guī)定。

在檢索其他案例時,筆者也發(fā)現(xiàn)了不同法院的做法。

有的法院是這么推理的,借條中雖然沒有寫清楚“利息2分”是月息還是年息或者其他期間利息,但是根據(jù)平時交易習慣和現(xiàn)實情況,法院認為2分的月利比較符合實際情況。這是法院根據(jù)人民借款的習慣和實際常見的現(xiàn)象推理而出,也最符合大多數(shù)人的心理,因為月息2分是法律支持,而年息2分顯然比存款的利率還低,有違常理,這樣的推定筆者認為符合大眾,可以接受。

有的法院是這么推理的,借條上沒有對利率的計算是按月息還是年息進行明確,但由于借條文本是借款人書寫,在其書寫的某一內(nèi)容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根據(jù)民法上對書面文件上的用語作不利于文件提出人的解釋這一規(guī)則,應當作出對借條書寫人不利的解釋,因此認定為月息。這樣的推理,是根據(jù)合同法中關(guān)于“如合同文本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應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這是法律的類推解釋,嚴格來說有些勉強,但是也是一種解決方法,作為書寫人,肯定是往自己有利的方向書寫合同,其中的原理也是可以接受。

在遼寧高院的一個案件中,是這樣論述的,雖“二分息”未明確約定為月息還是年息,但因民間借貸中“二分息”表達的意思就是月息二分,習慣性的省略“月息”二字,而且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即為6%,如果認定為年息2分則大大低于貸款基準利率,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和基本特征。高院的判決從普通大眾的認識和借款是為了賺取利息的目的出發(fā),進而認定為月息二分,這種判法是有相當大的指導作用,這種解釋我認為最合理,也最符合借款合同的原意。

當然,有些法院根據(jù)借款人償還利息的數(shù)額和期數(shù)來認定,這個也最有說服力。比如借款10萬元,雖然約定息2分,但是借款人每月按時支付利息2000元,足以證明雙方是按照每月2分計算利息。這是依據(jù)證據(jù)的前提下推理,不給耍賴的人機會。

最后需要提醒,借條、欠條等債權(quán)文書上的利息,一定要書寫清楚,月息、年息、日息等,不要單單寫“息2分或者息1分”,否則容易造成誤讀,給不懷好意的人鉆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