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轉賬憑證不可以作為借條使用,如無特殊備注無法律效力。

  銀行轉賬憑證只能證明錢款已經(jīng)交付,并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用途為借款,即與借條作用不同。

  目前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有銀行劃款憑證但無借條,同時被告否認借款事實)的處理往往不認定劃款人與收款人之間存有借貸關系,并駁回原告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法院所依據(jù)的理由是,銀行劃款的用途是多樣的,可能是基于合同義務,如支付貨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又比如債務人將借款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歸還給了債權人,債權人收到款項后將借條銷毀,此種情況也是符合常理的,從表面上看債務人手中有劃款憑證,但并不能據(jù)此向收款人主張債權。